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5 0 开封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6月21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开封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一是法律规定。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无偿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但对移交管理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未作出详细规定,需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和规定。

二是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及各县(区)加强了新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尤其是为解决适龄儿童就近、就便入学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了一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但是由于我市对建成后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移交、使用、管理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也出现空白,不少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被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甚至挪作他用,未能发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际作用。

二、需要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哪些内容?具体时限是多少?

《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配套政策,《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学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也就是说,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在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与之有关的所有校舍、场地及文字材料均需移交,确保移交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能够独立运营和维修。

三、如何监督建设单位按要求配建、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

《条例》和《办法》分别规定,未按照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配建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和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为鼓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建设和移交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时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依法依规给予减免。

相关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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