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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中小学午餐班的意见

关于规范市区中小学午餐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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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教文〔2011117

 

关于规范市区中小学午餐班的

    

 

各区教育局、卫生局、发改委、商务局,市区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解决群众高度关注的中小学生午餐问题,规范学生午餐供餐行为,保障学生用餐质量和安全,确保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满足群众需求

中小学生午餐问题事关民生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着对学生、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努力满足家长、学生对校办午餐班的需求,切实做好学生午餐工作,为广大中小学生的学习、成长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具备开办午餐班条件、学生又有在校午餐需求的学校,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选择合适的学生午餐供应模式,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就餐、营养就餐。

二、明确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开办午餐班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合法合理、安全卫生的原则,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市区中小学午餐班良性运转。

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规模、学校条件、学生就餐需求人数等情况指导学校是否开办午餐班。同时,要加强对校办午餐班的综合管理,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并把相关教育延伸到家庭。

卫生部门负责对中小学生午餐的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午餐班进行检查,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食品安全;协助建立并落实“食堂承办单位及食品供应商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按照职责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肇事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中小学生用餐价格的指导性意见,供学校选择、监控、管理餐饮单位或配餐公司时参考。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委托的餐饮单位和配餐公司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健全制度,完善供餐模式

目前市区学校午餐班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自办,即学校安排管理人员、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利用学校场所自行加工食品,为学生提供午餐;二是委托经营,即学校将场地、设备提供给有资质的餐饮单位,委托餐饮单位为学生提供午餐;三是配餐模式,即配餐公司将加工好的午餐送到学校,并聘用教师为学生分餐。对上述三种模式完善如下:

1、开办午餐班的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学校食堂必须达到有关标准,使食堂的硬件与供应量相匹配。

2、凡开设午餐班的学校,可自主选定供餐模式,不要求统一。学校委托的餐饮单位或选择的配餐公司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登记、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学校所选择的配餐企业必须要有规模,要有国家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学校根据实际与其签订协议书,详细划分各自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3、学校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校内就餐;午间不能组织学生补课。

4、学校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对午餐班的经营行为和饭菜质量进行监督。

5、教师可自愿受聘于学校委托的餐饮单位或配餐公司,负责学生午餐期间的分餐、休息和安全以及收取学生的午餐费,并接受学校委托的餐饮单位或配餐公司发放的合理劳务费。教师不能依就餐人数获收劳动报酬。

6、学校午餐班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7、学校委托的餐饮单位或配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饭菜食品应满足学生成长时期营养需求,品种多样化。要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建立价格台账制度,单列账户,准确记录和核定学生午餐的生产经营成本,定期向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汇报午餐经营情况。

8、学校向所委托的餐饮单位或配餐公司提供必需的场地时,可接受其支付的水电费。

9、学校自办食堂,必须设立财务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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