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 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汴教文〔2008234

 

 

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

管理规定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上来。

附件: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管理规定

 

 

                                     开封市教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聘用制管理规定

(试   行)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维护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汴办〔20087号)及《关于印发〈开封市教育系统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教文〔2008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  

聘用合同制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为依据的人事制度,以法人和受聘人员为平等主体,以聘用合同书的形式,确立法人和受聘者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对经过双向选择确定的聘用人员,双方应以法律和上级政策精神为根本依据,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书,单位法人代表为聘用合同中的甲方,受聘人员为乙方,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应与学期或学年的起止时间保持一致。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期满的应及时续签或解除合同,因没有及时签订或续签合同产生的人事纠纷法人应负主要责任。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个人、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各一份。本规定适用于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和人员,本文中以“天”作为计数单位,“天”的含义指法定工作日。

二、人员的聘任与流动

终止以往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按照聘用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人员流动。

1、聘用合同期满一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待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即可视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决定终止合同方没有提前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续签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聘用合同。

2、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与甲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坚持履行合同;6个月后乙方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对合同期未满又没经过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受聘方擅自离岗的人员,视为自动离岗。自动离岗累计超过22天的原单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予以除名。单位对除名人员要正式作出决议,通知本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4、对在关键岗位的人员或经单位出资培训,或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出国学习6个月以上人员,或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获得市级以上重大荣誉或称号的人员,单位可与受聘人约定服务期和违约经济赔偿条款(服务期限和赔偿数额双方商定),未完成服务期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人员,须按合同约定赔偿,无事先约定的可不负责赔偿。

5、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高、完中(含职业学校)、高校顺序流动的,视为逆向流动,逆向流动人员应具备合格的学历和执业资格证书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

6、要求流动人员应持法人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合同证明到教育局审核备案,由教育局出具接受备案证明,相关人员可持证明在系统内另行竞聘工作岗位。

7、为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流动一般应在寒暑假进行。

8、各单位不得与无教育局备案证明的人员重复签订聘用合同,否则对原单位造成的工作损失及其它后果由后签订合同的双方负责。

9、聘任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合同期一般为12年,并自签订聘用合同起参照同样情况在编人员的标准,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①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②纳入编制管理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龄、教龄,受聘前有档案记载、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企业正式在职职工的,减去不在岗的时间后,工、教龄可连续计算;③可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各类评先和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存档,按所在单位的规定享受绩效工资;④其他事项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三、解聘与辞职

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2、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提前2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五)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法律、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经济补偿为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工资,支付的标准按上一年度12月份本人档案记载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政策性津贴之和,非教师岗位的人员不含10%部分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003630日前的事业单位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按待聘人员对待,一般不得推向社会。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参加晋升职务和各类评先、选优活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可予以除名,并将其人事关系转交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1、自动离职的;

2、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3、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超计划生育按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理的;

6、其它原因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出勤管理

1、除寒暑假外,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教职工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出勤情况,岗位工资应包括岗位津补贴,寒暑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为请假时间。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病、事假按局党办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病、事假批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因事、因病请假,应按各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视为请假有效,单位应指定受理请假的部门或个人及时处理教职工的请假要求,请假期满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请假及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3、事假一般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病假3天以下的需说明病情、3天以上的由学校卫生室(所)出具需要休息的证明或提交医院诊断证明。

4、当月累计事假在5天及以下的按天减发岗位工资;累计6天以上的自第6天起按日平均岗位工资的1.2倍乘以请假天数减发岗位工资;累计10天以上的除按天数减发岗位工资外,减发当月40%的绩效工资;累计15天以上的除按天数减发岗位工资外,减发当月的全部绩效工资;全年事假最长不超过23天,超过的参照待聘人员的待遇执行。

5、当月累计病假23天以下的按天数减发岗位工资中的工作量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90%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70%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80%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90%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95%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工资。

6、法定假日(包括结婚、分娩、节育手术、探亲)不减发工资;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

办理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丧事在5天以内(不含赴外地的路途时间),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在3天以内,不扣发工资。

女教师、女职工按国家规定休产假的发给档案工资;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女教师、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时间内除发给档案工资外可享受部分绩效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部分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7、病事假期间工资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8、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病假超过69天的,不再参加当年晋升职称和各类评先的工作,取消当年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病事假达到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终考核。

9、对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有偿服务的,一经发现,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本人或直系亲属,要求本人返回工作岗位,并停发当月全部工资。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考核与奖惩

各单位应加强对教职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并逐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办法和程序。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上岗、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待遇、实施奖惩的依据。

()被考核人在德、能、勤、绩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可视情节给予表彰、颁发奖金或优先晋职、升级。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经常受到同事和学生家长赞扬的; 

2、爱岗敬业,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常常超时工作并取得明显工作效果的;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受到学生家长多人多次赞扬的;

 4、注重自身的专业化发展,自觉学习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潜心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本人在教育教学培训、比赛、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同事同行好评的;

5、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教学生在德、智、体、美、劳一方面或几方面取得好成绩    

()被考核人在德、能、勤、绩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视情节给予减发或停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或给予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1、参与赌博、色情等低级趣味的活动对学校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纪律松懈、作风散漫、酗酒影响正常工作及旷工在半天以上的; 

2、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学生或学生家长表示不满意的,或有体罚学生的行为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3、未经单位许可外出讲课或从事参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影响本职工作的;擅自收取学生费用进行补课或其他课外活动,以及利用教师身份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宣传动员、实施其它活动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学生或学生家长表示不满的;

5、因违纪或破坏规章制度的行为受到处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6、因其他有悖教师职业道德,以及不适宜于教书育人的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消极影响的。

六、其它事项   

1、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人事档案应由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档案专业人员或接受过档案管理培训的人员,其本人的人事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2、确保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涉及职务、奖惩、工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教育工作时间等关键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经单位重新甄别确定并追究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3、按上级政策精神或历史原因,个人提出人事档案的内容需要增减和变更时,必须经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由专人负责办理,一律不得由个人承办本人的人事事项,并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实行谁过错谁负责纠正

4、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其他人员为男60岁、女55岁。应严格按照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凡档案中出生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较早记载的时间为准。

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同时聘用合同自动终止,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本文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局,本文从200911日起执行。原《开封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规定》(汴教[1997]6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