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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封市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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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教文〔2013335

 

开封市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发生重大事故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及其它有关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审批时,要按照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确定风险防范基金数额,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高级中学200万元人民币;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100万元人民币;幼儿园30万元人民币。从第二年起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设立后,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幼儿园按当年保教收入的5%提取,风险防范基金总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保教费)收入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六条  新设立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和第四条规定,确定民办学校提取风险防范基金的数额,并下达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通知书,由学校凭通知书到银行缴存,办学手续完备后将该资金转至学校名下的专用账户,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民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缴存风险防范基金的申请表,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收入、当期应缴存数额,比例等;

(二)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材料确定民办学校本学期应提取风险防范基金的数额,下达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通知书,学校持此通知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缴存,并将缴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教育行政部门,留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  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实行专户储存,由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监督协议共同监管。

第九条  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基金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监控,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  学校风险防范基金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民办学校确需使用办学风险防范基金,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和侵占风险防范基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对办学思想端正,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效益好,风险防范基金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动用部分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但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校交纳的办学风险防范基金总金额的50%,且应当自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弥补所动用的部分。

第十二条  各民办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的提取情况将作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办学风险防范基金,或弄虚作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足额提取风险防范基金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提取风险防范基金,并将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情况纳入当年年审意见。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风险防范基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学校。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明晰责权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风险防范基金余额及利息退还学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基金的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收取费用,有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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